《浙江省强化医警协同联防联控艾滋病工作机制》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年9月27日
一、制定背景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医警协作联合防控艾滋病工作,湖州市、绍兴市、宁波市北仑区联合印发了医警协作的工作要求,在提升传染源发现能力、实现场所及人员精准干预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更好推进我省艾滋病防控工作,从省级层面推动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同合作,推动解决新时期我省艾滋病防控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我委会同省公安厅制定了《浙江省强化医警协同联防联控艾滋病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司发通〔2015〕49号)等。
三、主要内容
《工作机制》包括4个部分内容:
一是工作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牢固树立“一盘棋”工作思维,共同聚焦艾滋病防控,不断完善联防联控机制;贯彻艾滋病防治与社会综合治理“双策并举”理念,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监督管理职能;完善防控策略,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疫情研判机制,提高艾滋病防控工作精准性;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协同、规范开展重点(聚集性)疫情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场所(人员)干预,提升艾滋病防控工作水平。
二是工作目标。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对公安机关抓获的有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的违法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对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100%纳入重点管理并按要求开展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点(聚集性)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案件100%受案调查;完善信息交换(通报)机制和工作流程,逐步实现艾滋病高危人群、高危场所及高传播风险感染者的信息共享;建立高传播风险感染者动态管控机制,强化管理干预。
三是工作内容。该部分包含强化重点人群艾滋病干预检测、加强艾滋病重点(聚集性)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加强艾滋病高传播风险感染者动态管理、跨部门共享应用艾滋病防控信息、建立艾滋病联防联控医警定期会商制度、强化艾滋病健康教育、依法打击“涉艾”违法犯罪行为等7方面内容。
四是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作,强化督导检查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
解读人:蒲林华、孟华伟
联系方式:0571-87709071、8728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