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健康促进协会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杭州市健康促进协会,英文为: Hangzhou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HH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杭州市从事健康促进 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健康促进的社会人士,健康领域的科研 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 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积极开展杭州市健 康促进的科学技术交流与研究、成果应用与推广,推进健康 生活方式的传播和健康科普工作;加强健康促进的科技工作 者、服务机构等会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健康促进的科 技工作者、服务机构等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党的领导,加 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 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团结联系杭州市健康领域广大科技工作 者,共同促进杭州市健康事业的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 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 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上城区 清波街道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健康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二) 开展健康科学理论、方法与策略的研究以及各种 形式的健康科学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 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健康学科的发展,提高广大健康科技工 作者的学术水平;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 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 济社会发展;开发和推广健康科技成果,为有关企业提供科 技咨询。
(三)开展大众健康卫生科学知识的传播活动,在广大群 众中进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普及,推广经验及成果,提高 全民健康素养;开展各类健康生活方式的咨询、
科普、宣传、 培训、文化活动,举办健康产业的新型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及产品的展示、交流活动。
(四) 组织健康领域的科学专家协助政府对健康政策 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决策等进行论 证、提供技术咨询及政策建议,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 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承接健康领域科技评 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团体技术标准研制、政府科技 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五)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健康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 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健康科技人才,表彰、奖 励在健康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协会工作中成 绩突出的协会工作人员;
(六) 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健康 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提供服务;积极开展跨界交流, 搭建大平台,促进健康领域产、学、研、用、融等的合作。
(七) 创办健康刊物、网站,通过微信、微博、微视频 等新媒体提供健康科技传播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 (或行业、学科)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爱和致力于健康促进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企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 团体会员应指定代表人参与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颁发团体会员铜牌及证书;
2、可向本团体申请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3、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任何活动;
4、可以以“杭州健康促进协会团体会员”的名义宣传;
5、可以推荐成为本团体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
6、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享有本团 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7、可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8、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信息及学术资料,并优 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9、可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10、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11、本团体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本团体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补 交;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或经通知仍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以上不 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 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协会专职工作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本团体监事会为三人。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 作;
(三) 列席理事会;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四) 监督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履职情况;
(五) 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 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 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五) 负责对本团体的资产、财务及各项活动的监督 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 (监事会须由3名以上 监事组成)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1 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 (或监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 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 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 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 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 (或监事会) 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 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 (或监事会)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 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 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 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 旨相同的 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 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 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 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 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 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 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 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 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 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 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
杭州市健康促进协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