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年9月18日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近年来,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共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政府创新优化监管方式,明确在行政执法中全面推广非强制性手段,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已经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推动下,全国多个省市区、多个监管领域均出台了“不罚清单”。

针对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是行政执法的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对市场主体在经营中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按照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予以免罚,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法律理念和精神,并自觉学习、宣贯,以此来反哺市场经济,推动完善法治环境,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二)目的。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依据法律法规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适用不予处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不予处罚等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为了进一步在卫生行政执法领域充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动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实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避免实践中由于尺度把握不准确造成执法不公或滥用执法权等问题,给具体执法人员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规定的明确指引,结合浙江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订本意见。

     (三)依据。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柔性执法作出的规定、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处置原则的规定、《2020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推进轻微违法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2022年7月2日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我省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补充意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分为三点,根据工作需要,补充提出了紧密结合执法实际、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动态管理事项清单等具体工作要求。

      1.紧密结合执法实际。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需在遵循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谨慎作出决定。

      2.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强调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应根据《意见》正文及附件流程图的提示和指引,严格依据执法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完善文书案卷。对于确定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依法依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由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

      3.动态管理事项清单。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基础上,扩展事项范围并重新发布《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新增事项清单(2023年)》,并提出市县两级可在前述“不罚清单”基础上,合法合理补充本辖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二)附件。共计四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通过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本次在已发布事项情形总计36项,事项共分12类,包括病原微生物防治2项、医疗废物管理3项、医疗卫生人员管理2项、医疗卫生技术管理6项、医疗卫生血液管理1项、放射卫生管理1项、职业卫生管理10项、游泳场所卫生2项、公共场所卫生2项、学校卫生管理3项、消毒管理3项、餐饮具集中管理1项。

      2.卫生监督意见书。对于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出具监督意见,告知其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并提出整改要求。

      3.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对于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签收回执。具体列明了违法对象、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救济途径,作为执法决定文书。与决定书一体列明签收信息选项,方便当事人签收确认。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陈垚

       联系方式:87709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