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4-06-12 17:04 浏览次数:6915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4〕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健康服务业是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的产业,具有覆盖面广、产业链长等特点。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打造健康城市、建设服务业强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目标。
按照“提升杭州、服务全省、示范全国”的定位,以医疗服务、护理与康复、养生保健、健康信息、健康管理、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行业为重点,以放宽市场准入和加强项目建设、平台建设、要素保障、公共服务为动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打造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和消费促进的全国示范区。
到2020年,做强做大一批业内领先的健康服务企业,引进和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人才,打造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健康服务品牌和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市民健康服务消费规模不断扩大、消费环境不断优化、消费质量不断提高,基本建成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和消费促进全国示范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合理区分基本健康服务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着力推进五县(市)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均衡发展。
2.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决定。强化政府在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领域,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相关领域改革。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服务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杭州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4.坚持资源整合、合力发展。把促进健康服务业的发展与发展旅游休闲产业、养老服务业、社区服务业以及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等结合起来,深挖政策潜力,整合多方资源,合力推进健康服务业加快发展。
(四)重点领域。
1.医疗服务。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2.护理与康复服务。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月子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发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等社区健康养老服务。
3.养生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药机构到市外、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以及开展运动休闲、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整合当地优势医疗资源、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
4.健康信息产业。鼓励发展与智慧医疗相关健康信息的加工、处理、分析、开发利用等服务产业。加强与物联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支持开展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
5.健康管理服务。引导健康体检机构通过连锁经营做强做大。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健康教育与培训、健康咨询、心理咨询与辅导等健康管理促进机构。培育发展健康文化产业,支持开发各类健康文化产品。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
6.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引导发展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发展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残疾人辅助用品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发制造和应用。支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产品的互联网信息发布、电子交易服务等。
二、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环境
(一)放宽投资准入。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准入条件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床位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和床位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鼓励社会办医。保障社会资本对新增医疗资源的平等参与权。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资源稀缺及能够满足多元需求服务的领域。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探索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医疗机构的举办或运行主体。民营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审查原则和申请资格条件与公办医疗机构相同。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三)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整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在杭举办医疗机构的,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香港和澳门健康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独资医院。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合作,引进优势资源,提升全市医疗服务能力。以在杭的省、市两级重点医院为支撑,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辐射和带动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各级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加强项目建设,打造产业集群
(一)优化健康服务业布局。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按照“规划一批、招商一批、建设一批”的思路推进健康服务业项目建设,努力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错位发展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格局。调整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加强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医疗机构布局。保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空间,明确各地鼓励和引导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别、专业、规模等。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配套。
(二)支持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各区、县(市)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规划建设一批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市和区、县(市)两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健康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管理,支持其享受各项集聚区政策;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要将健康服务业作为重点楼宇业态,推进楼宇招商和特色楼宇建设。近期要着力发挥各区、县(市)比较优势,加快打造一批业态优势明显、集聚效益显著、带动辐射广泛的健康服务业集聚区。
(三)盘活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健康服务业。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退二进三”的厂房举办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对工业厂房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作为健康服务机构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加大利用景区闲置优质房地资源发展健康服务业的力度。
四、加强平台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一)加快健康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卫生、民政、医疗保险、食药、体育等部门的信息网络,加快建立集医疗、养老、体育健身、居家照料等为一体的市级健康服务综合信息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畅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双向转诊(住)的渠道。各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承接平台,以市级健康服务综合信息网为基础,完善分级服务网。
(二)支持健康服务业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杭州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势,支持组建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健康服务相关产品的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等产品信息发布、在线交易、在线支付、药品跟踪、物流等全程服务。
(三)推进健康服务业信用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各类行业组织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五、加强要素保障,提升支撑能力
(一)建设人才队伍。破除人才流动障碍,促进医务人员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间相互有序流动。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按照公办医疗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缴纳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相关社保补贴费用后,参保人员享受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多点执业。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安全保护。坚持刚性与柔性引进相结合,吸引健康服务业高端人才来杭州发展。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启动健康服务业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给予支持。支持杭州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服务类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二)拓展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业的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投入。搭建金融机构与健康服务业企业的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健康服务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整合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强化对健康服务业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的扶持和保障。
(三)加强用地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增加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和重点项目用地。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民营医疗机构在性质改变和产权转让时,其土地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置。积极探索土地抵押等相关工作。
六、加强公共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一)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护理与康复服务的措施。鼓励各区、县(市)探索促进大众健康服务消费的具体方式。研究制定健康服务公共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健康服务。推行家庭健康服务制度,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发展照料中心、仁爱家园等健康服务设施,提高社区健康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二)完善法规标准和监管。制(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健全健康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推进健康服务标准化示范工程。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积极开展地方健康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监督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健康服务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三)培育和弘扬健康文化。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以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服务知识,营造重视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培养健康消费习惯。支持健康文化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开发各类健康文化作品。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环境。
七、增强组织保障,促进统筹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发改委、健康办、卫生局、民政局、经信委、旅委、文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贸易局(粮食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经贸局、台办、金融办、园文局、老龄工办、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杭州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健康服务业的发展。领导小组由陈红英任组长,章燕、李玲、滕建荣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康服务业发展联合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要加强对本地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注重规划引导。将健康服务业作为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内容,组织制定市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细化完善医疗服务、护理与康复、养生保健、健康信息、健康管理等细分行业的专项规划,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对产业布局、平台建设、项目推进、人才支撑、配套措施等方面,做出前瞻性的统筹安排。
(三)强化监测评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健康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数据统计和监测,建立重点企业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的发展动态。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市和区、县(市)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市发改委、健康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要对牵头负责的配套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